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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开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国际货运与运输责任政策声明

最新修订生效日期:【 2026年8月18日】

总则

政策目的

本政策旨在明确本公司(以下简称“卖方”,即【深圳市开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全球海外客户(以下简称“买方”)在ODM/OEM代工产品出口业务中的运输相关权利、义务与责任边界,基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INCOTERMS®2020)及相关国际公约、进出口国法律法规,最大限度厘清双方责任,防范法律风险,保障交易安全。本政策构成卖方与买方签订的加工供货合同或销售合同或制造协议等(以下简称“主合同”)的不可分割组成部分,主合同明确引用本政策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卖方与买方之间所有ODM/OEM代工产品的出口交易、货物运输及相关配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海运、空运、陆运、多式联运等所有运输方式,以及与之相关的报关、报检、仓储、装卸、保险等配套环节。

核心效力规则

3.1主合同已明确约定具体贸易术语及运输相关权利义务的,优先适用主合同约定;主合同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与本政策无冲突的内容,均适用本政策。

3.2本政策在卖方官方网站持续公示,买方与卖方签订主合同,即视为买方已充分阅读、理解并完全接受本政策全部条款,无任何异议。

3.3卖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法律法规及国际贸易惯例的变化而修订本政策,修订后的政策在官网公示之日起生效;新政策生效前已签订的主合同,仍适用签订时有效的政策版本,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

定义

工厂交货(EXW):指INCOTERMS®2020项下的EXW术语,为卖方与买方交易的默认适用贸易术语,除非主合同另有书面明确约定其他贸易术语。

代办货运服务:指买方基于自身需求,委托卖方代为办理货物自卖方工厂/仓库至买方指定目的港/目的地的运输相关事宜的委托代理服务,该服务为卖方基于买方委托提供的便利协助,不构成卖方在主合同项下的核心义务,不改变双方约定的贸易术语及责任划分。

交货完成:指卖方按主合同约定,将符合要求的货物置于买方或其指定的承运人/代理人处置之下,即完成交货义务。代办货运服务按本政策第三条执行。

关联损失:指与货物运输相关的任何直接、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运费、滞港费、滞箱费、仓储费、装卸费、关税、增值税、罚金、违约金、索赔款、律师费、诉讼费等全部费用及损失。

贸易术语与交货核心规则

默认贸易术语

除非主合同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适用INCOTERMS®2020项下的其他贸易术语(包括但不限于FCA、FOB、CIF、DAP等),否则卖方与买方的所有交易,均默认适用INCOTERMS®2020EXW(工厂交货)术语,交货地点为卖方位于【中国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的工厂/仓库。

EXW术语下卖方义务

按主合同约定生产符合质量、规格、数量要求的代工产品,完成包装与标识,提供商业发票及合同约定的产品合格凭证。

货物备妥后,及时书面通知买方提货,明确提货时间、地点及相关注意事项。

在买方要求下,协助买方获取货物出口/进口所需的、由卖方所在地可出具的相关单据,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除上述义务外,卖方在EXW术语下无任何运输、报关、保险等其他义务,不承担货物交付完成后的任何风险与费用。

EXW术语下买方义务

安排运输工具、承运人、货运代理,在主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内,到卖方指定工厂/仓库提货,承担全部提货、装卸、运输、仓储、报关、报检等全部环节的费用与责任。

自行办理货物出口清关、进口清关手续,获取进出口所需的全部许可证、资质文件,承担全部相关费用与合规责任;因买方无法完成进出口清关导致的任何损失,均由买方自行承担。

承担货物完成交付后的全部毁损、灭失风险,无论该风险是否因买方或第三方原因导致。

按时足额支付主合同项下的全部货款,未付清全部货款的,卖方有权拒绝交付货物,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例外贸易术语的适用规则

若主合同明确约定适用EXW之外的其他贸易术语,双方的权利义务优先按INCOTERMS®2020项下该术语的规则执行,本政策中与该术语规则不冲突的条款,仍继续适用。

无论适用何种贸易术语,买方均应对货物的进口合规、目的国法律法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认证、标签标识、环保标准、知识产权合规等)承担全部责任;因买方未满足目的国要求导致的货物被扣、销毁、退运、罚款等全部损失,均由买方自行承担,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代办货运服务

服务性质

买方委托卖方代为办理货运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代为订舱、安排运输、办理出口报关、制作运输单据等),均为卖方基于买方的委托和指示提供的无偿或有偿委托代理服务,该服务仅为买方提供便利,不构成卖方对主合同项下交货义务的变更,不改变双方约定的贸易术语,不免除买方在运输环节的任何责任与义务,也不增加卖方的任何运输相关责任。

代办货运服务的责任

卖方仅按买方确认的委托和运输指令(包括但不限于目的港、运输方式、承运人、交货时间等)代为办理相关事宜,不对运输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承担任何责任,不对承运人的履约能力、资信状况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买方委托卖方代为选择承运人/货运代理的,卖方仅承担合理选任义务,承运人/货运代理的任何违约、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延误、货物丢失、毁损、错发等)导致的全部损失,均由买方自行向承运人/货运代理或保险公司索赔,卖方仅提供必要的协助义务,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

无论卖方是否以自身名义与承运人/货运代理签订运输合同、办理订舱事宜,均视为卖方受买方委托的隐名代理行为,运输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与责任,最终均由买方承担;因运输合同产生的任何索赔、诉讼、仲裁,以及运费、滞港费、滞箱费、罚金等全部费用,均由买方承担;若卖方因前述事项被追索、起诉或承担任何费用,有权向买方全额追偿,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维权成本。

运输指令的效力

买方的运输指令必须以书面形式(电子邮件、文字的线上通讯记录、盖章扫描件等可追溯方式)向卖方发出,指令一经发出,非经卖方书面同意不得单方变更;因买方指令错误、不完整、变更不及时导致的任何损失,均由买方自行承担。

代办服务的免责范围

卖方接受买方委托代办货运事宜,不代表卖方对货物运输的时效、安全性、完整性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因下列情形导致的任何损失,卖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承运人、港口、海关、机场等第三方的行为或不作为,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延误、航班/船期取消/延误、港口拥堵、塞港、罢工、查验、扣货等;

货物包装、标识不符合运输要求或目的国进口要求,该等包装、标识按买方要求制作的;

货物本身的特性导致的损坏、变质、损耗等;

不可抗力事件;

买方或其收货人的任何过错、不作为导致的损失。

风险转移与货物毁损灭失责任划分

EXW术语下风险转移节点

适用EXW术语的,货物风险自卖方将货物置于买方或其指定的承运人/代理人处置之下时,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具体而言,满足以下任一情形的,即视为交货完成,风险全部转移给买方:

买方或其指定的承运人/代理人已到卖方工厂/仓库完成货物签收、提货的;

主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已届满,买方未按约定时间提货,且卖方已将货物单独存放、明确划归至买方合同项下的;

买方委托卖方代办货运的,货物已在卖方工厂/仓库装上买方指定的运输工具的(无论卖方是否协助装货)。

风险转移后的责任承担

货物风险转移给买方后,无论货物处于何种地点、何种运输环节,无论货物毁损、灭失、短少的原因如何(包括但不限于运输事故、装卸不当、仓储不善、海关查验、第三方侵权等),全部损失均由买方自行承担,买方仍需按主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全部货款,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减付货款或向卖方索赔。

装货协助的免责约定

EXW术语下,卖方无义务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运输工具;若应买方要求,卖方人员协助进行装货作业的,该协助行为不改变风险转移节点,装货过程中产生的任何货物损坏、人员伤亡等全部风险与损失,均由买方承担,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其他贸易术语的风险转移

适用EXW之外其他贸易术语的,风险转移节点严格按INCOTERMS®2020项下对应术语的规则执行;无论何种术语,因买方原因、第三方原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货物损失,卖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该损失系卖方故意或重大过失直接导致。

运输相关费用承担规则

EXW术语下费用划分

适用EXW术语的,货物完成交付前的仓储、保管费用由卖方承担;货物完成交付后,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买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

装卸费、国内运输费、国际运费、保险费、码头操作费、燃油附加费等全部运输相关费用;

出口报关费、进口报关费、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反倾销税、检验检疫费等全部海关及税费相关费用;

滞港费、滞箱费、超期仓储费、退运费、销毁费等全部异常环节产生的费用;

卖方基于买方委托提供代办服务产生的服务费、代垫费用,以及因买方原因导致卖方产生的额外费用。

费用支付规则

买方委托卖方代办货运产生的运费、代垫费用等,买方应向卖方预付费用或至少在卖方垫付并发出付款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否则卖方有权拒绝代办或继续代办相关事宜,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运输过程中产生的额外费用、异常费用,无论买方是否提货、是否签收货物,均由买方承担,卖方有权向买方全额追偿;

因买方未及时支付相关费用导致的运输延误、货物被扣、产生滞期费等全部损失,均由买方自行承担。

弃货/拒收的费用承担

货物运抵目的港/目的地后,买方拒收货物、弃货的,买方仍需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货款支付义务,同时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往返运费、滞港费、仓储费、销毁费、海关罚金等),以及卖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卖方有权自行处置货物(包括但不限于转卖、退运、销毁等),处置所得不足以弥补卖方损失的,卖方有权继续向买方追偿。

进出口清关与合规

清关责任划分

适用EXW术语的,出口清关与进口清关的义务与责任应由买方承担;买方应自行或委托具备资质的主体办理进出口清关手续,确保符合中国及目的国/地区的法律法规要求。

若买方委托卖方代为办理出口清关手续,该行为仅为委托代理服务,卖方仅按买方提供的信息、单据进行申报,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由买方承担全部责任;因申报信息不实、HS编码归类错误、单证缺失等导致的海关扣货、罚款、退税损失等全部责任与损失,均由买方承担。

合规责任

买方应对货物进口、运输、销售的全流程合规性承担全部责任,确保货物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认证要求、知识产权规定等,包括但不限于CE、FCC、FDA、REACH、ROHS等认证要求。

卖方仅按买方的设计要求、技术参数生产代工产品,不承担货物在目的国/地区的合规性担保责任;因货物不符合目的国/地区法律法规、认证要求导致的海关扣货、销毁、罚款、知识产权侵权索赔等全部损失,均由买方自行承担,若卖方因此被追索或承担责任,有权向买方全额追偿。

买方保证其委托卖方生产、运输的产品,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物权等合法权益;若因产品侵权导致货物被扣、销毁,或卖方被起诉、索赔的,全部责任与损失均由买方承担,卖方有权解除主合同,要求买方支付全部货款及违约金,并赔偿全部损失。如果主合同对知识产权责任有不同的约定的,依据主合同的约定。

单据提供义务

卖方仅承担协助提供其可出具的基础单据(商业发票、装箱单、产品合格证明等)的义务,并不包括其他进出口所需的特殊单据、许可证、认证文件等。

保险责任划分

投保义务

除非主合同另有书面明确约定,卖方无义务为货物购买任何运输保险、财产保险;买方应自行购买货物自卖方工厂/仓库至最终目的地的全程运输保险,投保金额不低于货物总价值的110%,覆盖一切险及战争险、罢工险等附加险,以保障货物运输途中的风险。

代办投保的责任边界

若买方书面委托卖方代为购买保险,该行为仅为委托代理服务,卖方仅按买方确认的投保金额、险别代为办理投保手续,不承担保险赔付责任;保险公司拒赔、赔付不足、保险条款争议等全部风险与损失,均由买方自行承担,买方应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卖方仅提供必要的协助义务。

未投保的风险承担

买方未自行购买保险,或未委托卖方代为购买保险的,货物运输途中的任何毁损、灭失风险,均由买方自行承担,买方不得以未投保、保险赔付不足为由,向卖方提出任何索赔。

异常情况处理与免责条款

不可抗力免责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卖方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相关义务的,卖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地震、海啸、台风、洪水、火灾等)、政府行为(海关管制、进出口禁令、贸易制裁、封控措施等)、社会异常事件(战争、暴乱、罢工、疫情、港口停摆等)、交通中断、网络故障、电力中断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遭遇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超过30天的,双方均有权解除主合同,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买方仍需支付已完成生产的货物的全部货款。

第三方原因免责

因承运人、货运代理、海关、港口、检验检疫机构、保险公司等第三方的行为或不作为,导致的货物运输延误、丢失、毁损、清关受阻、扣货等任何损失,卖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买方应直接向责任方索赔,卖方仅提供必要的协助。

买方原因免责

因买方的任何过错、不作为导致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未及时支付货款/运费、未及时提供清关单据/信息、提货延迟、收货地址/指令错误、拒收货物、弃货、未及时办理清关手续等,全部损失均由买方自行承担,同时买方应赔偿因此给卖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海关查验免责

因海关、检验检疫机构对货物进行查验导致的货物损坏、包装破损、运输延误、产生额外费用等,无论查验结果如何,责任与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间接损失免责

在任何情况下,卖方均不向买方承担任何间接损失、附带损失、惩罚性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商誉损失、市场机会损失、预期收益损失、客户索赔等,无论该等损失是否可预见,除非该损失系卖方故意或重大过失直接导致。

索赔与争议处理规则

索赔时限与要求

1.1买方对货物数量、外观、质量有异议的,应在货物完成交付(EXW术语下即工厂提货)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买方已验收货物合格,无权再提出任何异议。

1.2买方针对运输途中的货物毁损、灭失、短少提出索赔的,应直接向承运人、保险公司主张权利;买方需要卖方配合提供协助的,卖方可以提供必要的单据协助,但不承担任何索赔相关的费用与责任。

索赔限制

无论何种情形,卖方向买方承担的赔偿责任总额,不超过对应争议货物主合同项下货款金额的10%,且不包含任何间接损失、惩罚性赔偿;该限制不适用于卖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货物质量问题,以及买方已明确举证的卖方直接故意的违约行为。

争议处理

因本政策及主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卖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冲突法规则)。

双方明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不适用于本政策及双方的全部交易。

附则

可分割性

本政策任何条款被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的,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本政策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其他条款仍继续有效。

非弃权

卖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政策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救济,不视为对该等权利的放弃;卖方单独或部分行使任何权利,不排除其后续行使其他任何权利的可能。

完整协议

本政策与双方签订的主合同、补充协议、书面确认文件,共同构成双方就交易相关事项的完整协议,取代此前所有的口头、书面沟通、承诺、意向文件等。

通知与送达

双方就本政策及交易相关的所有通知、文件,均应以书面形式(邮件、盖章扫描件)发送至双方主合同中预留的联系方式;邮件发出后24小时即视为送达,快递寄出后3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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